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者。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父母离婚,其未成年子女的姓与行使亲权(监护权)的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者。
五、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复其本姓;其回复本姓者,於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六、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冠配偶姓者,可同时申请回复其本姓;即使身份证尚未换好,可先提出申请。
七、其他依法改姓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名」:
一、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应有服务机关或肄业学校证明书〉
二、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应附同名字直系亲属之户籍誊本)
三、同时在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应附同姓名者之户籍誊本〉
四、铨叙时发现姓名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应附铨叙机关通知书〉
五、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应附载有通缉书之公文或公报〉
六、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应於成年後才能办理。〈应 附光复後初次设籍部份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