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民法1049条及1050条之规定,两愿离婚第一要有书面证明,即要写离婚协议书,第二要有二位证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作 证,第三两人共同拿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
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但若法定代理人皆巳死亡,则不在此限。 * 离婚登记时,要带身份证、印章、户口名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带到户政事务所。
* 登记时,夫妻二人共同到户政事务所办理,证人不必陪同,户政人员不必亲眼看到证人,不必携带证人身分证,透过电脑连线, 查证证人的身分证资料,即可确定证人是否为真实。
注一:若已结婚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先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之登记,同时办理离婚登记
注二:若离婚之一方人在国外或大陆不克前往,
如何登记: 在台湾之一方将离婚协议书写好寄到国外或大陆给另一方签名,经过大陆公证处公证另作一份委托书(国外称为授权书), 公证後两份资料(经公证之离婚协议书、委托书)
寄回台湾後台湾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托之代理人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登 记即可。